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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指南

时间:2014-09-29    发布人:秘书处    阅读:7412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

   (三)个人人事档案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需提交,2010年3月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五)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八)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收原件)

   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2、申报接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九)计划生育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申请办理子女随迁并已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无须提供此项材料)。

(十)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复印件):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配偶随迁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

   3、配偶学历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十一)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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